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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天津市威利克车业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编制单位:天津市威利克车业有限公司

编制时间:2025年1月6日

管理人:王长富

批准人:汪定波


1目的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2.1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2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3 危废管理

3.1公司生产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2危险废物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处置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3.3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场所和专用设施。

3.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投诉和举报

3.5 公司环保管理岗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环保局申报登记。

3.6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原登记部门重新申报登记。

3.7 公司生产部应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



3.8 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3.9 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3.10 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3.11 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向环保部门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3.12 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

3.13 产废单位、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

3.14 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15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3.16危险废物焚烧处理的,其排放的烟气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3.17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3.18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不得擅自关闭、拆除或者停用;确有必要关闭、拆除或者停用的,必须在实施关闭、拆除或者停用前20日内报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

4危险废物运输管理

4.1运送危险废物应配专用车辆,运送危险废物的车辆必须有危险废物运送资质

4.2生产部应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4.3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5 本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

序号

危险废物名称

危险废物种类

危险废物数量

1

废油漆渣

HW12

2

废油漆桶

HW49

3

磷化液

HW17

4

废硫酸

HW34

5

废过滤棉

HW49

6

废活性炭

HW49

7

催化剂

HW50